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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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补充: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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