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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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 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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