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偿7590元/㎡!广州白云区旧改,有新进展!

房产资讯 发布时间:2024-10-15 16:56:18 来源:房地产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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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白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收补偿办法,住宅部分补偿最高是7590元/㎡,并不是之前一直传言的6600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征收补偿标准与此前争议较大的潭村补偿方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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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直以来白云潭村的最高补偿标准都是7590元/㎡,因为如果在3个月内签约并搬迁,还会另外有15%的按时搬迁奖励。官方宣传的公众号也是一直强调最高补偿标准是7590元/㎡。

早些时候,潭村曝出改造补偿最高6600元/㎡,在村民当中一度引发争议:把房屋补偿3600元/㎡和弃产奖励3000元/㎡,简单的相加就得出结论“最高补偿是6600元/㎡”;直接忽略了15%的按时搬迁奖励。

由于村民压力,潭村4月份一度暂停了相关工程招标,坊间甚至一度传出旧改暂停声音。

白云潭村旧改迎最新进展!
近日消息称,白云石井潭村拟征收新穗巴片区、柏霖地块、永丰片区3大地块,共17.3448公顷。这些地块大概率是建设回迁房用途,并且不久之后,潭村将对这些拟征收地块和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表决!
意味着,白云潭村的旧改算是踏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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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期实施范围)拆卸工程(含围蔽、平整场地等)招标计划,又重新启动了。这一次是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预估发标价为1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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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招标计划是在2024年9月24日发布的,正式公开招标预计将在10月25日发布,我们拭目以待。而这一次的招标内容和上次被暂停的招标公告差不多,也是涉及首期实施范围内的拆卸、清表及场地平整工作。
这次征地,显然使旧改暂停这个谣言不攻自破了,从村民曝料内容来看,此次征地包含的信息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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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潭村的回迁一共会分三期建设,而这一次一下子征收了三个地块,其中的两个就是安置用地。这从侧面说明潭村的回迁房极有可能是一二期同步建设。而且前不久潭村还开展了旧改回迁房小区的征名活动,目前暂未公布回迁房小区的征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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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元/㎡!
白云征拆补偿标准曝光!

据方案计算:如果是合法有产权房屋,补偿梯次分别为框架结构3600元/㎡、混合结构3360元/㎡、砖木结构3120元/㎡。


同时还有征收奖励3000元/㎡,如果在3个月内完成签约并搬迁,那还可以获得15%的按时搬迁奖励。


也就是说,合法的框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征拆搬迁,加上奖励,就能获得约3600+3000+990=7590元/㎡的补偿。

第六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实际用途为居住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补偿原则
(一)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视为具有合法产权,对于行政许可批复的建设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补偿单价(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①持有依法批准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
②持有依法批准宅基地使用证。
(二)
不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规定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可按照如下规定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补偿单价予以补偿,具体如下:
①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住宅房屋(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②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可提供报建表或《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批准书》的,审批文件批复的建设量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前述审批文件的,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③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④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建成的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符合确权登记原则后,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三)
不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或补助:
①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住宅房屋,对于不能按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②2010年1月1日至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对于不能按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四)
已由行政执法部门完成立案查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以补偿或补助,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如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可按规定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第二十七条
补偿标准【房屋补偿价】

(一)合法产权补偿单价,视为具有合法产权或可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及建筑结构按以下指导价标准予以补偿:
框架结构(A)36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33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3120元/平方米。
(二)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住宅房屋不能按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根据建筑结构按以下建安成本指导价予以补偿:
框架结构(A)275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24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2230元/平方米。
(三)2010年1月1日至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对于不能按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根据建筑结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框架结构(A):28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2750元/平方米、280平方米以外的按1375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28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2480元/平方米、280平方米以外的按124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28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2230元/平方米、280平方米以外的按1115元/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征收奖励【弃产面积的奖励】
(一)
属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住宅房屋,可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征收奖励,但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不计征收奖励。
(二)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住宅房屋,对于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征收奖励,但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以及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均不计征收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临时安置费【临迁费】
(一)货币补偿方式(弃产的)
根据住宅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但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按附表的标准一次性予以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安置方式
按住宅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但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按附表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起计,需计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
具体支付方式及标准如下: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如超出36个月仍未能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书,则除继续按上述标准每3个月支付一期临时安置费外,还需自第37个月开始另按照附表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支付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条
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栋数”“搬迁次数”计搬迁费
搬迁一次的:
搬迁费按每栋5000元/次×1次计算;
因临迁需搬迁二次的:
搬迁费按每栋5000元/次×2次计算。


第三十一条
按时搬迁奖励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的住宅房屋。
本条所述“补偿金额”包括建筑物补偿、补助费用、征收奖励、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在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
按补偿金额的15%予以按时搬迁奖励;
在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
按补偿金额的10%予以按时搬迁奖励;
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第三十二条
配合搬迁奖励

属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住宅房屋,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配合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下述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给予配合搬迁奖励。
(一)属于“一户一宅”的住宅房屋,在3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标准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二)不属于“一户一宅”的住宅房屋,在3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
按照500元/平方米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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