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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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得利害人同意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将自己的公寓或住房作为办公场地,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司的登记注册。对此,《办法》第六章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张贴公告或者逐户征求意见
产权人可向所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在小区或住宅楼出入口张贴公告或者逐户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向产权人出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如果是居(村)民自建房,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产权人可自行通过逐户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定义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简答来说,就是业主选择自己的房子作为经营场所,必须征得整栋楼邻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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